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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工伤康复制度比较及其启示(三)

2016-05-11 17:12 阅读:次 来源:台州黄岩新安康复医院
导读: 三、发达国家工伤康复制度对我国发展工伤康复事业的启示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也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

  三、发达国家工伤康复制度对我国发展工伤康复事业的启示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也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发展工伤康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现阶段推动我国工伤康复事业的几点基本思路如下:

  (一)树立“康复优于补偿”的理念,降低社会损失

  “康复优于补偿”的宗旨较早由德国的同业公会确定的,这一宗旨的意思是,尽较大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以达到工伤治疗所能达到的结果,使工伤工人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正常的生活。因而,德国的工伤保险立法,首先考虑的是尽较大的努力使工伤职工能够康复,只有不能康复的工伤残疾者才能获得工伤补偿。目前,国际上普遍接纳了德国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原则。注重对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较大限度地减轻其生理和心理痛,使其重返工作岗位,回归社会,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目前,由于对工伤康复认识的不足,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管是社保机构、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关注的目标都是经济补偿。很多工伤职工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补偿,甚至拒绝工伤康复,以致严重残疾,丧失了再就业的机会。失业不仅给工伤职工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以,我国的工伤保险有必要吸纳德国“康复优于补偿”的理念,掘弃补偿优先的传统观念,建立一套集救治、医疗、康复、宣传、教育培训于一体的工伤救治和康复体系,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康复治疗,重返工作岗位。

  (二)完善医疗康复、心理康复与职业康复机制,促进伤残职工回归社会

  如前文所述,德国和韩国已具备一套完善的工伤医疗康复、心理康复与职业康复机制,对于促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很多工伤事故都是发生于高危行业,导致重症伤残和不可逆病症的产生,因神经功能缺损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事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当前我国可以借鉴德、韩的经验,首先,导入预防性康复机制。在康复机制的设计上,应当转变长期以来将其视为后续治疗的传统观念,把预防性康复措施完全融入伤病急性期的治疗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采取积极的医疗救治措施及尽可能早的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干预,减轻伤残程度,防止其转化为社会能力障碍。

  其次,建立心理康复与职业康复机制。对于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来说,再就业是他们必须面临的问题。但是由健全人到残疾人的心理落差,使得他们在很长时间内无法自我调适,其劳动技能的再造、劳动心理的重塑等都需要专业化的培训和帮扶。建立心理、职业康复机制,通过职业评定、职业培训、职业咨询和职业指导,针对伤残职工的工作水平和职业潜在能力进行考察,围绕适当职业目标进行技能和效率培训,帮助伤残者重返工作岗位。

  (三)发展社区康复,与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

  目前提供康复服务的两种较基本的组织形式是专业机构康复和社区康复。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表的《关于残疾人社区康复的联合意见书》为社区康复作了新的定义:“社区康复是社区发展计划中的一项康复策略,其目的是便所有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的目标。社区康复的实施要依靠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残疾人所在的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欧美国家的康复模式主要包括急症康复、住院康复、出院康复和社区康复四个阶段,当患者能够适应家庭生活时,即进入社区康复,进行个性化康复训练,社区康复由大医院进行康复指导和培训,同时原康复医院还要进行定期随访。

  在我国,一些社区康复成功的地区都是由残联牵头,卫生、民政、残联、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就业等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指导的。同时,把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预防、治疗、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六位一体”之中。在社区康复工作中,残联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因而,在我国工伤康复人才、技术条件、资金相对欠缺的情况下,目前可以利用残疾人事业现有的资源,发展社区康复事业,使工伤职工的全面康复在基层得以实现。政府对社区康复事业实行补助政策,社区自行筹集资金,采用传统的、简便低廉而又有效的技术开展家庭病床,训练和指导家庭成员自行参与;培训志愿者参与指导康复功能训练。

  (四)明确工伤康复的费用及比例,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

  工伤保险是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而筹集的公众基金,作为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层次,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中应当发挥主导性作用。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康复事业的经济支柱,是在法律规定下稳定的工伤康复的资金来源。《工伤保险条例》提出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该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据笔者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应当包括工伤康复的费用,但是由于规定得太笼统,无法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工伤康复”的费用比例,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方面比较迷茫甚至混乱。

  一直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康复的投入较少,而其他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对工伤康复投入则较多。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钢介绍:现在工伤保险的全国平均缴费费率不到1%,工伤保险基金一年有大约130多亿元的收入,并且随着参保人群覆盖面的扩大,还在不断增加,如今己有200亿元的累积结余。所以,相关部门在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时,不妨将工伤康复项目、费用及占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比例予以明确规定。这样,不但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法可依,而且也能促进国内相对薄弱的康复基础设施建设及康复人才的培养。另外,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预支医疗费用,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避免因欠缺医疗费而导致病情恶化、死亡的悲剧。然后由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行使行政权向末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或非法用工的企业追缴并处罚,通过政府干预保障工伤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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