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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伤康复管理政策解读

2016-05-11 17:12 阅读:次 来源:台州黄岩新安康复医院
导读: ★ 哪些人可列为康复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即可成为工伤康复对象: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 具体情形包

  ★ 哪些人可列为康复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即可成为工伤康复对象: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

  具体情形包括:(一)尚在工伤医疗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被鉴定为1至4级,已列入社会化管理的有医疗和康复依赖的工伤职工。

  ★ 如何申请工伤康复

  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

  第二步:劳鉴委根据相关伤情诊断治疗证明及检查报告,依据《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进行康复对象确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康复对象转入各地工伤康复协议医院或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

  ★ 工伤康复期间的待遇

  工伤职工在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工伤职工个人仅需支付30%的伙食费,康复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在省工伤康复中心,需工伤职工个人掏钱的就是每天10元的伙食费。)

  参加工伤康复计划的人员在工伤康复期间,不仅工资福利待遇或离岗退养费等不会有任何减少,而且还将享受多种优惠政策:

  (一)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继续享受数伤残津贴待遇;

  (二)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的补助标准70%支付;社会化管理的一至四级伤残康复对象,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项下列支;

  (三)康复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社会化管理的一至四级伤残康复对象,上述费用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项下按以上标准列支;

  (四)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康复护理费用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五)康复对象的康复检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医疗机构如何申请成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具备进行工伤康复的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并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

  二级甲等资质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按照《准入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建议报社保经办机构,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该医疗机构即可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为当地工伤康复对象提供服务。

  ★ 工伤康复实行分级转诊制度

  工伤康复实行分级转诊制度是《办法》的亮点之一,是全省工伤康复资源统筹利用的一个探索。《办法》规定:各统筹地区康复对象可先在当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急性期医疗康复,进入恢复期需要进行后续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同意后,转往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当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配合康复对象的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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