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行使哪些职权,履行哪些义务?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26、举证责任由谁负责承担?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7、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和送达时限有多长?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8、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9、何时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伤害经认定为工伤者,经治疗伤情痊愈或病情处于相对稳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0、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内容是什么?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伤康复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指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较重的为一级,较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1、劳动能力鉴定由什么部门负责?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32、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
(三)相关病历和其他诊疗资料;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3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限是多长?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4、不服初次鉴定结论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较终结论。
35、复查鉴定申请有何要求?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6、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支付?
答:初次鉴定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再次鉴定的鉴定费如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由鉴定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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