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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二)

2016-05-11 17:13 阅读:次 来源:台州黄岩新安康复医院
导读: 13、用人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原则上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

  13、用人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原则上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14、建筑工地农民工该不该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5、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16、工伤性质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职工工伤(亡)性质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7、在哪种情形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8、在哪种情形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视同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9、在哪种情形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时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视同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1、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多少?

  答: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称和类型。

  22、职业病诊断应由哪个部门作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参加工作和解除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4、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不完整,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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