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制度是集工伤预防、伤害赔偿与工伤康复为一体的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实施康复措施,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工伤康复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及解决工伤造成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工伤康复的实施状况也是生活质量提高,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标志。随着工伤保险工作的不断发展,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一个完善、成熟的工伤康复的服务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但是,直到199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才首次对工伤残疾人进行工伤康复给予法律规定,该法颁布后,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发展比较缓慢,工伤康复机构、康复措施及康复基金都不能满足伤残职工的需求。

一、国内外工伤康复制度的发展进程
(一)国外工伤康复制度的发展进程
工伤康复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而发展起来的一项社会保障事业,它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早期的职业伤害立法中,没有工伤康复立法的内容。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之前,工伤康复还没有上升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而只是作为一般医疗程序体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工伤康复事业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少国家开始实施职业伤害康复计划,并开始着手制定残疾人康复处理的协调性法律,很多发展中国家也通过立法确立了各具特色的工伤康复制度。缅甸于1954年颁布的《职业伤害补偿法》规定,为了恢复残疾人的工作能力,该机构可以组织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活动。菲律宾于197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职工遭受工伤致残后,应得到医疗、手术及住院治疗,直至完全恢复;应建立一个设施完善的康复中心,并建立一套体系以恢复残疾人的智力、体力及职业所需的技术能力。1979年菲律宾成立了工人康复申心,并在全国各医院设立康复机构,从国家保险基金中拨付特别款项支持康复事业。当发展中国家开始发展工伤康复事业时,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的职业伤害立法已经将重点投向了工伤康复工作上。加拿大的省级立法规定了广泛的康复计划范围,帮助残疾人恢复智力和体力,部分省曾经规定了年度康复费用(现已取消了该费用)。加拿大有许多类型的康复中心,但许多地方的职业伤害计划中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康复中心。1974年,联邦德国通过的康复补贴基准法,目的在于确保残疾人得到康复医疗,伤残补偿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设施,并且与其他保障项目同时实施。
与此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积极致力于职业康复的立法和建议,自1991年成立后即开始相关的立法活动,关于工伤康复的内容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相关公约和建议书中。1925年制定了《工人补偿金管理公约》和《工人补偿金(较低标准)建议书》。199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67号 《收入保障建议书》以及 《医疗照顾协议》中明确了职业伤害造成的残疾者应当受到照顾,并尽可能地恢复。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第69次大会通过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和《(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建议书》对职业康复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建议书》详细地介绍了职业康复的内容、措施和职业康复措施的开展,对各国工伤康复立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工伤康复制度的发展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由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较早规定了工伤康复,但此时的工伤康复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医疗康复之上。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第二章“康复”专章规定了有关康复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对残疾人(包括工伤残疾人)康复的规定。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章“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中专门就“职业康复”问题作了规定。该办法第42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也可以建立工伤康复中心。这是首次对工伤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的法律规范,迈出了从过去单纯的医疗康复向职业康复过渡的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于构建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进步的意义。遗憾的是,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就工伤康复予以全新的规定,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本没有涉及工伤康复问题。
近些年,工伤康复在几个城市进行试点,但缺乏比较成熟的工伤康复管理和技术标准、服务人员等,更缺乏工伤康复的专门人才。自2004年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广东、江西、山东、河南、黑龙江等地确定了一些试点医院,积极推行工伤康复工作的综合试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由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工伤保险康复诊疗规范 (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通过对住院诊疗病种、康复介入标准、住院时限、临床检查、出院标准等予以明确规范,为参与保险的工伤者享受规范科学的免费康复医疗服务,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平台,这标志着我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进入了启动实施阶段。
我国工伤康复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是造福于工伤职工,促进他们恢复劳动能力,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的民心工程,是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减少工伤造成的人力资源损失、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顺应了国际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还处在探索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将医学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教育康复整合的资源和能力,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工伤康复制度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需要借鉴与学习先进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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